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發(fā)達)兩家企業(yè)在結算時發(fā)現(xiàn)賬目不一致,對于賬目如何相抵雙方各持己見,由此引發(fā)案件訴訟。深究其中原因,才發(fā)現(xiàn)兩家企業(yè)的會計對賬目計算存在差距。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,法官在理清雙方賬目之后促成雙方達成和解。
2022年9月,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,并就土石方運輸達成協(xié)議。協(xié)議約定,甲公司為乙公司運輸工地上的土石方,并由乙公司為甲公司供油,油費從運輸費中進行抵扣。甲公司應當為乙公司開具運輸費專用發(fā)票,甲公司承擔1%的稅費,除此之外的稅費由乙公司承擔。
在施工期間,甲公司共計為乙公司運輸渣土產生運輸費兩百多萬元,乙公司為甲公司供油產生油費共計一百多萬元,兩者相抵乙公司還應當向甲公司支付一百多萬元。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,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上述運輸費用。經過甲公司會計對賬目進行清理,甲公司認為乙公司還有一萬多元的運輸費沒有支付,同時應當承擔稅費還有五萬多元沒有支付。乙公司認為甲公司無理取鬧,其中所謂的運輸費一萬多元實際上為已經抵扣的油費,并非沒有支付運輸費,而稅費承擔則是雙方曾協(xié)商過返稅比例的,并非合同約定的1%。因雙方對于結算款項賬目不清,甲公司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在庭審過程中,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稅費發(fā)票以及支付情況,乙方也提供了油費記錄以及運輸費支付記錄。庭審后,承辦法官當庭組織雙方對支付記錄以及油費記錄進行對賬,在厘清雙方賬目之后,最終甲公司承認該筆賬目確系會計計算錯誤,實際上已經全部支付。
對于雙方稅費計算,甲公司是以總標的為基數(shù)按照比例進行計算稅費金額,確定稅費金額之后再來按比例承擔。法官經過對稅票進行核對,發(fā)現(xiàn)稅費金額并非甲公司所計算的金額,實際上稅費金額直接記錄在稅票上。經過法官組織調解,乙方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稅費金額,甲公司也同意退讓部分,最終達成和解協(xié)議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